對於已送給不孝逆子的財產,您想要回來嗎?
最近我看到一個蠻讓人氣憤的民事判決,想來說給大家聽聽…
這件事是發生於民國67年間在高雄當地的一個平常家庭,
這家庭成員是由父母養育一位大兒子還有三位女兒,在小孩們成長過程中,大兒子因心態扭曲未能及接受健全教育,竟然多次性侵及強制猥褻其中二位妹妹,而且時間長達四十餘年。
而且由於三位女兒一開始被性侵及強制猥褻時年紀尚小,或許因為懵懂無知,也或許心生害怕,一直不敢直接跟父母說,也不敢對外張揚,直到長大成年開始對大哥反抗。
不過,大哥竟並未因此放棄,仍持續不斷對妹妹伸出魔手,更進一步於三位妹妹房間裝設監視錄影器材,不斷窺視三位妹妹平時生活、更衣等隱私,其荒唐行徑實在令人髮指。
而父母這邊原本尚不知情,而且為了自己死後規劃,竟然還提早於89年間就把自己的現金新台幣840萬元及股票約新台幣950萬元給了大兒子,由大兒子獨拿。後來父母意外得知三位女兒長期飽受大兒子的性侵與猥褻後,因實在太過分無法原諒,故決心委請律師協助三位女兒對其大兒子提起妨害性自主及妨害秘密等罪之刑事告訴,讓大兒子受到法律制裁,並對之前已經贈與給大兒子的房產,主張撤銷贈與,請求大兒子返還該房產,拒絕讓大兒子繼承其財產。
整個法律的救濟過程非常漫長,尤其是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案例中的父母或許心裡過於悲憤,還未等到民事法院判決就撒手人間了。所幸後來法院認為案例中大兒子的不法行為,已嚴重故意侵害父母的繼承人的權利(也就是三位女兒的隱私權、身體權、健康權、貞操權),依法是能撤銷當初將房產過戶登記出去的贈與,並要求大兒子依法返還。雖然正義來得晚了,但還是來了。
我把法律的條文及實際法院判決連結寫在下方,方便大家自由參照:
-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 民法第419條規定:「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所以,我透過這個實際發生的案例傳達給大家一個訊息:
「對於不孝逆子,縱使已經將財產贈與出去了,您還是有機會撤銷贈與要回財產的,拒絕讓不肖子女逍遙法外。」
希望對大家都有幫助。
#蔡育盛律 #撤銷贈與 #不孝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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