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阿華是位品學兼優的年輕人,在眾多兄弟姊妹之間最為乖巧,阿華的父親也因此特別喜愛他,而想把自己多年打拼購買的房子在他死亡後留給阿華。有天阿華父親把阿華找來當面跟他說要在他死後把房子贈與給他,阿華表示感謝父親的照顧也高興的答應下來,阿華父親擔心這件事在他死後其他繼承人會有意見而阻擾,因此也當場寫了一份遺囑交給阿華保存。後來阿華父親離世後,阿華便把當初的遺囑拿給其他兄弟姊妹看,表示父親遺留下來的房子是給他的,父親遺留之剩餘存款應足夠支付其他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眼尖的哥哥在仔細檢視該份遺囑後,發現遺囑內的時間只有寫年及月而漏寫日,故主張遺囑無效,因此阿華與兄弟姊妹發生了嚴重爭執而互不往來。
您手上的遺囑是有效的嗎?
在臺灣,說到想要在死亡後分配遺產的方法,一般都會直接想到設立遺囑這件事。
只是,除了請專業人士協助代筆遺囑(透過公證人的公證遺囑),大多數人都不清楚要讓遺囑合法有效的法律要件,更不了解稍有一要件不符合就會讓整份遺囑無效!
像是自書遺囑不用使用電腦打字或只蓋印章、漏寫年月日時間等等,都會直接使整份自書遺囑無效。一旦失效,不僅亡者的遺願很難實現,也會使遺囑內之受贈人或繼承人無法按亡者的意思繼受亡者遺留給他們的愛。
就像案例中阿華父親,想要透過設立遺囑的方式,把遺產贈送給阿華,但偏偏該遺囑因不符法律要件而無效,這連帶使遺囑內之遺贈也隨之失效,就算是法官想要暗中幫忙,在礙於法律的限制下,恐怕也是愛莫能助,但難道法律就這麼死硬,不通人情嗎?
死因贈與是什麼?
其實在臺灣法律實務界裡,有個常被拿來跟「遺贈」比較討論的法律關係-「死因贈與」。
從字面上的意義來看,遺贈與贈與都是將亡者資產贈送給某個特定人,差別在於遺贈是透過合法有效的遺囑來贈送給某個特定人,且原則上只要亡者生前自己在遺囑內寫明要贈送給某人就可以了,不用受遺贈人在現場或同意,這是遺囑在法律上性質上屬於單獨行為所使然,當然遺囑及遺贈的生效是在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至於死因贈與就不一樣了,其性質是一份契約,也就是不能只由贈送人一個人說了算,必須受贈人都同意接受才能使贈與契約成立,且雙方約定在贈與人死亡時生效。
對此,目前最高法院及其他法院的實務見解,較傾向支持認為二者法律要件的不同而不侵害特留份註1,但也有少數最高法院見解有不同看法註2。故至於是否會影響特留份的問題,涉及較複雜的法律邏輯推論,我們這裡先不談。
為什麼要討論這二個法律觀念呢?其實益是在於,假設遺囑被判定為無效時,按個案事實的不同,或許還有解釋為「死因贈與」的機會。以本件新聞案例事實為例,案例中阿華的父親,在死亡前以自己所理解的方式寫了一份遺囑,其目的是為了在他死後將全部資產贈與給阿華,除在遺囑中載明此意,亦夾帶相關財產過戶文件一併拿給了阿華,現場阿華並沒有拒絕也同意接受了,然後二人相擁而泣。這樣子,就有相當程度符合了前面所講到的「死因贈與」要件,阿華是有機會可以在法庭上以「死因贈與」之受贈人地位主張權利的,或許整個結局就會有所不同的。
只是,上面講的法律觀念,恐怕不是阿華所能理解及操作的,就算阿華找了專業律師來主張死因贈與,除了要先支出昂貴的律師費及還會有法院裁判費,而且還有難以預料的敗訴風險,這些對阿華來說,都是很困難的,是吧。
生前妥善規劃才是王道
或許您會說,現在有法律扶助制度,阿華可以去申請法律扶助呀,這樣不就解決問題了嗎?
但我想,先不論法律扶助資格審查上,阿華是否符合資格。
光是整個訴訟過程,對阿華來說都是冗長且煎熬的,尤其是要面對那位沒有血緣關係的姊姊,且在法庭上所要講的都是跟他已經死去的父親有關的事實,這非常容易會讓阿華觸景傷情,很不好過的。
因此,我通常會建議,盡可能在生前就作好財產規劃,若擔心生前規劃會導致子女不孝,無力照顧自己的話,或許可以採用前面所說的死因贈與方式,甚至是信託(以後有機會再聊這塊)來妥適處理,而且最重要的是盡可能讓所有繼承人了解自己的規劃,讓繼承人們都已心理有數了。或許這樣不僅在生前就能讓自己安心,死後也不會讓子孫因爭產而搞的親情關係破裂,爭的你死我活,整個家族四分五裂,你說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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