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是什麼?為什麼要立遺囑?

文 / 蔡育盛律師

遺囑是什麼?

遺囑,是一份寫著人在自己死亡後,讓自己財產、家人、工作、理念意志…能按照自己的想法妥善處理的文件(大部分是以書面形式存在,但在某些情況下是以錄音方式作成,例如口授遺囑)。遺囑的內容,除了我們所常見遺產分配外,也可以是捐錢給公益慈善機構、或是把自己養的狗贈送給好朋友之類決定,甚至藉由遺囑來跟某人表白自己的想法,這些都是可以在遺囑中妥善規劃與記載的。

由於這是於自己個人的死亡後規劃,因此在法律上並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同意,故性質上,是屬於立遺囑人單方面的法律行為,而且是一種無相對人的單方行為。為了避免遭有心人士偽造,所以法律上規定須按照一定形式來作成,以確保其真實性及符合立遺囑人真意。

所以,就某種角度而言,遺囑是一份自己與自己的合約,明定著要求未來死後要如何處理自己身後事務、財產的文件。只是,當自己死後,並不是自己來執行,而是交由自己所信任託付或法律所規定的人來執行。

比較特別的是,縱使遺囑在依法作成時已符合法定要件而成立,但真正生效的時間點卻是要等人死亡的當下才會發生效力。所以,我們常聽到的遺贈,效力都是在立遺囑人死亡的時候才會發生遺贈的效力,在這之前受遺贈人是無法向立遺囑人或繼承人作任何請求的。

所以,如果您希望在自己死亡後,自己的財產或相關事務能按照自己的想法來處理,那麼我相信您會需要立一份遺囑。至於遺囑的法律上定義、要件與規定,涉及較專業的說明,也較需要論述篇幅,故我們會在後續的文章推出。

但,若不立遺囑,而是在生前仔細跟自己信任的家人交待後事,這樣不行嗎?我個人認為,並不是不行,只是這樣的交待,在人死亡後對於繼承人並沒有約束效力,其結果往往不是您生前所能預料的,我們來看一下後面我幫各位找到的幾個案例。


為什麼要立遺囑?

您可能會說,我的繼承人們感情都很好,不可能會發生爭遺產的事呢?

我相信您說的都是真實的,只是一旦您死亡了之後,又留下大筆遺產時,繼承人們對於遺產的分配方式可能就會有不同意見而產生爭執了,這些都是您在死亡後看不到的,也不是您所想看到的。我找了二個新聞案例來說明繼承人爭奪遺產過程的態樣及其所產生的影響。


富豪子女爭百億家產、停棺7年 連累8旬董座衰捲入跑法院

新北市有一位號稱是「三重地產王」的蔡姓富商,身家財產擁有數百億,並有一妻一妾,各有生育子女,原本家庭相關尚稱和睦。但於2009年富商蔡城因車禍喪生後,兩房子女為了爭奪百億遺產分配纏訟不休,甚至讓蔡城遺體棺木一直停放於社區1樓,歷經七年不下葬,令社區附近居民困擾。直至2016年新北市為此修法,規定逾半年不下葬,民政局將強制火化、下葬,再加上當時蔡城的弟弟、曾任三重市民代表的蔡簿以家族長輩身分施壓,家屬才在同年7月19日舉辦簡單告別式,死者才得以安息。只是遺產糾紛並未就此平息。(以上資訊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祖父留下3億遺產 大孫拿不到500萬告老爸

另外,還有一個案例,在台北市有位80歲老翁,在其過世後遺留多棟房產價值接近二千萬元,遺產總價值超過三億元,老翁生前「口頭」告訴五名子女,「長孫」也可以分遺產。在老翁過世後,子女們也決議配500萬元給長孫,但卻遲遲未拿到,懷疑是其父親侵吞了他的部分。因此,一氣之下,直接到地檢署對其父親提起刑事侵占告訴。但按法界的一般看法,從我國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4條規定來看,長孫並非第一順位繼承人。因此,依法是無權繼承的,既無權繼承,這筆錢便不屬該長孫所有,則其父親自然就無侵刑事侵占的問題。(以上資訊轉載自自由時報電子報)

不過,此案我個人倒是和法界的看法不完全一致,就我看來,如果長孫所原應分得之遺產部分是經所有第一順位繼承人同意,且已把長孫的部分轉交給其父親保管,該部分之遺產之性質早已因所有繼承人之決議而失其遺產性質,如其父親是以保管的名義侵吞長孫的部分,應仍有構成刑事侵占罪的可能。


立遺囑,是件重要的事

從上面二個案例可以知道,繼承人之所以會不斷興訟爭奪遺產,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被繼承人生前未作妥適處理,更何況,遺產分配的本身具有極高程度的複雜性與爭議性,若能生前就以遺囑來決定分配方式,並事先跟所有繼承人公開說明,那麼在被繼承人死後,即可有儘量減少繼承人因遺產分配所產生的糾紛。

所以,立遺囑這件事,重要嗎?當然很重要!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