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案件人頭帳戶應該有罪嗎?
詐騙案件人頭帳戶(指提供銀行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給別人使用的當事人)應該有罪嗎?針對這樣的問題,或許您的答案會say yes或say no,也或許會說應該就個案來判斷,看看提供帳戶的人頭有沒有跟詐騙集團串通或從中得到什麼好處之類的情形…。我想一般人的正常反應應該都會如此的,但經我們觀察,法官們的想法卻不是這樣的…。
據了解,有不少民眾因為提供帳戶而成為詐騙集團的人頭,但司法對這些案件多以幫助詐欺犯判決,相關案件高達97.78%比率都被判有罪,即便沒直接證據顯示被害者販賣帳戶,但法院仍認定有「不確定幫助故意」的詐欺嫌疑,導致許多民眾被騙又被冤。[1]
然而,不可諱言的,有些人頭戶是真的罪不可赦,因為他們真的是這些詐騙犯的串通合作,一起犯罪、一起分潤犯罪所得。但這類真正有從事犯罪過程的人頭戶,隨著檢警單位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偵查,早已都無法使用了。因此,這些詐騙集團則將腦筋動到一般民眾身上。
「貪」是人的本性
貪,是人的本性,人們在面對不勞而獲的誘惑時總是容易失去能冷靜判斷的理智,思考能力也會自動降低,特別是當有經濟壓力的時候。而詐騙集團總是懂得利用民眾的貪婪心理,以高報酬、高獲利、聽起來合理的故事,來哄騙這些有經濟壓力的人們,促使這些人們把自身的銀行戶頭存摺、提款卡等重要文件交了出去,在當下他們並不知道這些帳戶未來會作為詐騙集團的工具。
我曾經有遇到一些個案,這些個案當事人的有可能是較年輕、社會經歷較不足且有經濟壓力,因此常會透過FB或Line找一些兼差或打工的機會,詐騙集團便從這些管道以報酬優渥、短期專案、國外客戶需求等條件來取信這些當事人,甚至有些詐騙集團為了達到目的不惜成本製作官方網頁及相關可供查證的訊息,使這些當事人在經過初步查證後更相信這些打工或兼差機會之真實性,以為真的遇到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一直到其金融帳戶被金融機關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來自檢警的傳票才知道他們被利用了,且往往在這個時候,所有詐騙集團提供的假訊息也隨同全部滅失,這也是人頭帳戶受騙者很難找得出證據證明其清白的原因。
恐怕從此沒有人敢提供銀行帳戶給別人使用了
司法機關裡,不論是在檢察官偵查過程或是起訴後的法官審理過程,幾乎都一面倒的主觀認為「不管是否被騙,只要是提供銀行帳戶而換取報酬的行為,都是詐騙行為的幫助行為」,即便當事人一直喊冤,甚至拿出詐騙集團詐騙過程的相關事證,都很難獲得這些司法機關的理會,更不用講能獲得他們的認同了。而且往往在這樣的司法案件,司法機關都會很積極的以這類案件大多會成罪,來勸這些銀行人頭戶認罪,對於這些當事人所提出來的事證與說明則不太理會,事實上這類偵查或審理態度,感覺上我們的法律上適用已經不在是「無罪推定」和「罪疑唯輕」了,或許我們目前正在積極從事的司法改革的政府,可以好好的來看一下這部分的問題…。總之,明明「提供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提款密碼給別人使用」是件純屬個人自由的事(當然凡事都得先要作查證),現在卻因詐騙集團的橫行及司法機關的偵查瓶頸(抓不到真正背後的原凶),卻演變成如今大家都不敢做的事,這真是台灣目前之司法怪現象呀,您說是不是呢…。
[1] 資料來源:2014年9月3日,蘋果電子新聞,標題:人頭帳戶被盜用成冤案 近98%被判有罪,網址:https://tw.appledaily.com/new/realtime/20140903/462915/
作者: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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