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有位年邁的三七五耕地地主,帶著一份其與佃農之間厚厚的民事判決,很是苦惱的來所諮詢。地主娓娓說明,其與佃農間的耕地租約,早已因地目變更為商業用地而終止,且判決理由也明確記載雙方間的耕地租約已為終止,但地主攜帶此份民事判決到區公所註銷三七五耕地租約時,承辦人員卻說由於判決主文僅記載「原告之訴駁回」,並未載明耕地租約已終止,因此拒絕註銷三七五耕地租約。
為何判決書說了不能算數?!
此類案件看似荒謬,卻在我們的生活間層出不窮地發生。明明法官審理時,已實質認定雙方間的耕地租約已經終止,卻只因為沒有將「三七五耕地租約已終止」的字眼詳實記載於判決主文,而遭行政機關拒絕辦理三七五耕地租約的註銷,甚至要求地主重新向鄉鎮市區公所、縣市政府提出租佃爭議調解程序,倘若調解不成,還須向法院提起確認訴訟,而此等程序加總起來,又需歷時將近一年,甚至一年以上的時間!
然而,探究司法實務見解,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56號行政判決已認定行政機關不應僅就判決主文內容作成行政處分,尚須實質探究判決理由的記載,進行是否作成行政處分的認定。因此,本案所涉的行政機關,對於地主提出的民事判決理由完全未予審究,逕自駁回地主提出註銷三七五耕地租約的申請,如此僵化的作為,對於尋求協助的地主而言,實乃徒增民眾的負擔!
作者:張韶庭律師 / 編校: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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