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購物原則上適用鑑賞期的規定
由於「鑑賞期」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下稱消保法)中,需先檢視賣方是否為以提供商品或服務為營業的的廠商業者,如果是的話才符合消保法的2項第2款對於「企業經營者」的定義,而有適用「鑑賞期」規定的空間。鑑賞期的依據在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網路購物屬於條文中的「通訊交易」,原則上可以在收到商品後七天內,直接退貨或是用書面通知解約,因此網購原則上要適用鑑賞期相關規定。
網路代購得以排除適用鑑賞期的情形
消保法第19條第1項但書設有「合理例外情事」的例外,一旦網購商品屬於「合理例外情事」,消費者就不受鑑賞期規定的保護,但究竟哪些商品符合「合理例外情事」,具體規定在「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其中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此即網路代購業者認為其代購商品可以排除鑑賞期的依據。但實際上,並非所有代購業者販售商品都符屬於「客製化給付」,可分為二種情形來看:
1.若確實是按消費者依個人需求所指示,代為採買,屬於「客製化」為其代買商品,類似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典型客製化的情形,符合「客製化給付」而排除適用「鑑賞期」規定。
2.部分業者實際上是事先從國外買入大量的商品上網拍賣,而非按個別消費者需求代購商品,比較接近消費者就現有商品的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的情形,此時業者沒有受到「合理例外情事」保護的必要,理由在於業者並未就個別消費者的需求採購或製作難以再銷售給其他消費者的商品,既便售出的商品被消費者按鑑賞期規定退貨,也只是如同一般網購業者商品被退貨的情形,此時仍然應適用鑑賞期規定保護消費者。因此,若網路代購業者已將商品的照片、規格資料、庫存量等記載在網路上供消費者選購下單,讓消費者在既定範圍內挑選商品,就算業者在網站上聲明不接受七日內退貨或不適用鑑賞期,由於消保法第19條第5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違反本條規定所為之約定,其約定無效。」業者不接受七日內退貨或不適用鑑賞期的契約條款都是無效的,消費者仍然受到「審閱期」的保護,可以在收到商品後7日內不附理由退貨。
消費者若遇到屬於不適用鑑賞期規定的網路代購情形,仍得主張民法上的權利
即便網路代購業者確實是基於客製化給付為消費者代購商品,排除適用鑑賞期規定,並不影響消費者對業者基於買賣契約所享有的權利,業者仍應提供價值、品質與效用都沒有瑕疵的商品(民法第354條),否則消費者可以像在實體店面買到有瑕疵的商品一樣,要求減價、在不會顯失公平的情形下解約,或是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359條、第360條)等。若是遇到如新聞報導中的業者,在交貨時,要求增加300元跑腿費,除非消費者同意,業者並無強迫消費者加價購買的權利。至於面對適用鑑賞期的業者,消費者當然也可以不選擇退貨解約,而循民法的規定主張權利。
作者:劉柏村律師 / 校編: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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