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要到這麼少錢?和解後不能反悔嗎?



只能要到這麼少錢?和解後不能反悔嗎?

John是某飯店的主廚,一日下班回家,發現自己平常停放汽車的位置,又遭同棟一樓住戶老伯的盆栽擋住,一時盛怒,就倒車入庫把老伯的盆栽壓碎。老伯聽到巨大聲響,出門查看發現是樓上鄰居做的好事,便向前理論,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吵了起來。John先是用三字經開罵,接下來又用了爛人、垃圾、老廢物等不雅字眼問候,並將老伯推倒在地,引起附近居民圍觀。

老伯一氣之下揚言拆除門口的監視器要對John提告,John擔心自己的名聲會因老伯提告而受到影響,便與老伯私下協商,給予老伯5萬元的賠償請求老伯不要提告。老伯認為自己受到嚴重屈辱,只有5萬元的賠償根本不足以填補損害,故要求John賠償他30萬元,否則他勢必告到底。雙方討價還價了一番,最後老伯同意20萬元了事,而John也隨即掏出20萬元現金交給老伯。 

John擔心老伯事後反悔,又對他獅子大開口要求賠償,便與老伯立下書面,內容寫著「本人針對108年1月1日關於住家停車位糾紛一事,願給付老伯○○○20萬元財產及精神賠償」,且雙方亦於書面上簽名、蓋手印並記載簽署日期,當天這件事情遂告終了。 

數日後,老伯在電視上看到John受邀擔任總統女兒的婚宴主廚,並接受電視台的專訪,才知道John的來歷不小,家境富裕,教育水準也很高,前幾天卻因為區區一個停車位的問題,在附近居民眾目睽睽的情況下恣意謾罵,將自己推倒在地,還只願意賠償20萬元!老伯越想越氣、心有不甘,便依舊對John提起民事訴訟,請求John給予其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標題雙方簽名的文件上沒有寫「和解書」,這樣能算和解嗎?

件John與老伯簽署的文件中,雖然沒有明確記載「和解書」三個字,但從該份文件的內容可以看出雙方是針對108年1月1日住家停車位的糾紛而撰擬此份文件,且John也是因為當日的停車位糾紛才賠償老伯20萬元的財產及精神損害,故探求雙方當事人的真意,應可認為該份文件是為了解決108年1月1日住家停車位的糾紛,雙方通盤考量所有發生的損害,並經討論協商後,才基於一次性解決紛爭的目的,採取最終彼此認同的賠償金額加以履行,以終止紛爭或防止新紛爭的發生,是雙方已然達成和解應無疑問。


除了John給老伯的20萬元外,老伯還可以請求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嗎?

解是由雙方互相讓步所成立,故縱使和解後任何一方受有不利益,也是相互讓步的結果,任何一方均應受和解契約的拘束,而不能事後反悔以此作為撤銷和解契約的理由,也不能事後變卦,針對和解前的法律關係再行主張。

本案中,老伯已與John針對108年1月1日住家停車位的糾紛達成和解,且雙方也已針對老伯所受的財產及精神損失進行討論協商,最終雙方同意以20萬元的賠償金額解決紛爭,並簽署該份文件,且John亦旋即給付老伯20萬元的賠償金,故老伯自不得事後反悔,再度請求John給付其10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964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

作者:張韶庭律師 / 編校:蔡育盛律師

0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