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民國105年) 4月嘉義縣家畜疾病防治所人員違法超量運送流浪犬貓,由於運送時間正值炎熱中午加上車廂冷氣故障,以致47隻流浪犬熱衰竭死亡;同年6月高雄海軍陸戰隊四名士兵虐殺流浪狗「小白」;8月又出現一名澳門籍台大化工系陳姓學生再度虐殺流浪貓「斑斑」;本月更發生高雄柴山15隻獼猴離奇死亡事件!動物變態凶殺案件頻傳,立法者該如何遏止此等案件發生?以下茲就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動保法)處罰虐待、傷害及宰殺動物等惡行之立法演進予以介紹。
動保法立法之初,未將虐待、傷害流浪動物之行為列為處罰態樣
民國87年動保法立法之初,保護流浪動物避免其遭受虐待、傷害之意識尚未抬頭,僅針對自己或他人豢養之寵物定有不得虐待及傷害之明文,而於第5條及第6條規定,飼主應避免其所飼養之動物遭受不必要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但關於宰殺此種惡性重大之行為,則無寵物或流浪動物之分,一併禁止任意宰殺(87年動保法第12條參照)。然而可惜的是,當時立法者僅對虐待、傷害甚至是宰殺動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而令人不解的是虐待、傷害自己或他人寵物之行為人,須負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惟宰殺動物惡性較為重大之行為人卻僅須負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之罰鍰(87年動保法第30條及第31條參照)?!行政罰鍰之輕重似有失衡之嫌。
民國90年將流浪動物納入保護之列,對於虐待、傷害流浪動物之行為人課處罰鍰
民國90年保護流浪動物之呼聲漸高,立法者修訂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規定,將原本「任何人不得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他人飼養』之動物」修改為「任何人不得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將舊法本條中「他人」之文字刪除,擴及保護流浪動物,使本條處罰之射程範圍涵蓋至虐待、傷害流浪動物之行為態樣,深值肯定。但美中不足者係,90年動保法對於虐待、傷害及宰殺動物之行為人仍僅課以罰鍰,縱使民國93年提升罰鍰金額,課處宰殺動物行為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93年動保法第31條第2項),亦不足以遏止此等惡劣行為。
民國97年加重處罰虐待、傷害及宰殺動物之行為人,不僅課處罰鍰更公布其姓名、名稱及照片
民國96年8月16日發生一件震驚全國之虐殺動物案件,一隻臘腸小黑狗因不明原因遭人活生生剝皮,自頸部至尾巴均體無完膚,引起全國人民憤慨及不捨,動保法修法之呼聲亦隨之水漲船高。民國96年底立法者修改動保法關於虐待、傷害、宰殺動物之處罰規定,提升故意虐待、傷害動物行為人之罰鍰金額至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不等,更賦予中央及地方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農委會、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得公布虐待、傷害、宰殺動物行為人姓名、名稱及照片之裁量權(97年動保法第25條及第27條參照),使其受到全國人民之非難與譴責眼光,進而產生心理壓力,以降低虐殺動物案件再次發生。
民國104年修訂動保法,課處虐待、傷害動物之行為人刑責
民國103年底台中市天馬牧場飼養的河馬「阿河」,因從貨車上重摔地面而疼痛落淚,再度引發全國對於虐待動物議題之重視。立法者於民國104年1月23日第九度修訂動保法,不再僅對虐待、傷害動物之行為人課以行政罰鍰,而係變更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且主管機關得公布虐待、傷害動物行為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104年動保法第25條參照),使此等惡劣行為人留有刑事案件紀錄,並將其變態行為公諸於世,促使其心生警惕,不敢輕易犯案。然而可惜的是,本次修法並未加重處罰恣意宰殺動物之行為,而仍維持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不等之行政罰鍰,及主管機關得公布宰殺動物行為人之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之處罰,僅於此等行為人有散布、播送或販賣宰殺動物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聞之情形時,始課處其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似有保護未周、緩不濟急之疑慮。因此,期待將來修法得將宰殺動物之行為態樣納入課處刑責之列,以杜絕社會中毛小孩兇殺案件之產生。
現代人長期、持續處於高度壓力之環境中,苦無宣洩壓力之管道,而累積成疾者所在多有,建議仍應尋求正常排解壓力之方法,切勿將自己的不悅加諸於無辜的動物身上,毛茸茸的小生命值得我們各位的愛護與珍惜!
作者:張韶庭律師 / 編校:蔡育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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